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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9)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7日

  五、融资租赁合同(★★)(P266-267)

  1、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2、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涉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4、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6、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例题1·判断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006年)

  【答案】√

  【例题2·多选题】甲、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为出租人,乙为承租人。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8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2)选项B: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C: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4)选项D: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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