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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9)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7日

第九节 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解释】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既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1、所有权(P259)

  (1)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但是,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解释】(1)所有权: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的,自交付时转移;(2)风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3)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孶息归买受人所有。

  【例题·多选题】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

  【答案】BD

  2、风险承担(P260)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例题1·单选题】2004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 )。(2006年)

  A、8月10日 B、8月20日 C、8月25日 D、8月30日

  【答案】B

  【解析】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有( )。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B、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发运,即将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仍未前往提货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

  【答案】CD

  【解析】(1)选项A: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选项B:标的物尚未到达约定的交付地点,因此,“出卖人”仍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选项C: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4)选项D: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由债权人(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检验期间(P260)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4、交货地点(P260)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相关链接】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付款地点(P261)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价款。

  (2)如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6、分期付款(P261)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判断题】2007年5月1日,甲到某商场购买一台价值为20000元的冰箱,双方约定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5月1日由甲先支付6000元并提货,6月1日再付6000元,其余8000元在7月10前付清。6月1日,甲未按期支付6000元价款。此时,该商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支付使用费。( )(2008年)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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