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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9)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7日

  六、承揽合同(★)(P267-268)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解释】(1)主要工作:同意;(2)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

  2、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随时解除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随时解除”是承揽合同的特点,但只有“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

  【相关链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判断题】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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