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法律制度圈
(-)证券发行的类型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提示】将证券发行区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是因为“公开发行”往往针对不特定的对象,相应的对象可能对发行证券的主体根本不了解,只是被忽悠来投资的,因而强制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主体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由证监会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证监会核准才能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般涉及的人比较少,同时参与的人互相之间-般比较了解,即使出了问题也不会造成大的社会影响,所以-般不需要经过严格审查批准,也不需要严格的对外披露信息。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有( )。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B.向累计5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C.向累计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D.向累计21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2.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采用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提示】股票不可折价发行,但是债券可以折价发行。
(二)股票的发行
1.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的各种情形
【提示1】-般情况都是先从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公开发行。想要“-步登天”,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公开发行,需要国务院特批。
【提示2】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全体发起人认购全部的拟定的股份总额,因此并没有“公开发行股票”,只有在经营3年并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之后才能公开发行股票,这便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公司成立时全体发起人只是认购了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35%的股份,剩余股份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因此在成立时就已经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了,但此时-般是不上市的。
2.(重点)股票发行的条件
表4.3股票发行的各项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
方式 |
募集设立 (不上市) |
发起设立 (上市) |
公开发行 |
非公开发行 |
涉及 |
《公司法》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法》 |
续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
(1)-般条件(《证券法》 |
特定对象条件 |
上市公司条件 | |||
具 件 |
(1)发起人符 订公司章程, 通过; (5)有公司名 |
(1)《证券法》中规 事会、监事会、独立 度,相关机构和人员 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 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 -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 |
(1)特定对象符合 过10名 |
(1)发行价格不 股份自发行结束 人及其控制的企 转让; |
【举例·非经常性损益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甲上市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为2500万元,当年发生了非经常性损失为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损失后的净利润为:2500-(-500)=3000万元,此时就应该以未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2500万元作为计算依据;假设当年发生了非经常性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的净利润为2500—500=2000(万元),此时就应该以扣除后的净利润2000万元作为计算依据。总之,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可能比扣除前大,也可能比扣除前小,在计算时取其较低值计算。
【提示】之所以要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些特殊的交易操纵利润。
3.上市公司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2012年多选题】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年及-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有( )。
A.特定的发行对象不超过5名
B.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C.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D.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外,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例题5·单选题】2013年2月,经过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甲上市公司拟向境外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知其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每股12元,那么本次发行股票的最低价格为每股( )元。
A.12
B.10
C.10.8
D.2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定价的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提示】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发行的所有尚未偿还的债券,不包括已经偿还的公司债券。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公司再次发行债券的限制性规定【2012年多选题】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例题6·多选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有( )。
A.前-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但已经按照限定期限支付
C.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
D.将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根据规定,选项B虽然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但已支付完毕,不处于继续状态,因此可以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选项D符合规定的用途,因此也可以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其运作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
(1)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2.基金的公开募集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3)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3.非公开募集基金
(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证券发行的程序
1.证券发行的核准
(1)核准的期限。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说明理由。
(2)撤销核准与停止发行。
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
②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法律后果: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保荐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是不同的,保荐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必须被证明有过错才承担连带责任。
2.证券发行的承销
(1)承销团承销的情形【2011年单选题】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其中,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提示】此处所指的“5000万元”,是指证券票面总值,而不是指筹集的资金额。
(2)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4)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提示1】包销中,不存在“发行失败”的问题。
【提示2】“上市公司配股”的规定中,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33网校编辑推荐:2014年全国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大纲变化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