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熟悉
(-)商业银行的概念
我国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经营货币金融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其设立条件为: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⑥其他审慎性条件。
【提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数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提示】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核算,统-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2.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重大事项变更与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
(1)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变更名称;
②变更注册资本;
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④调整业务范围;
⑤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⑥修改章程;
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提示】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商业银行的接管
(1)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提示】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3)有下列情形之-的,接管终止:
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提示】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4.商业银行的终止
(1)商业银行因解散而终止。商业银行因合并、分立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2)商业银行因被撤销而终止。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提示】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商业银行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三)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2013年单选题、多选题】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提示】吸收存款属于负债业务;发放贷款属于资产业务。
【例题1·多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下列属于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 )。
A.买卖政府债券
B.同业拆借
C.发行金融债券
D.承销政府债券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银行的业务。以上均属于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
1.储蓄存款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
①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③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④定期存款的支取日为结息日。
【例题2·单选题】王某在2013年2月1日(该日公告的活期存款月利率是0.5%)存入-笔10000元的活期存款,3月1日取出全部本金(该日公告的月利率为0.8%),则其能取回的全部金额是( )元。
A.10005
B.10050
C.10008
D.1008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储蓄存款业务规则。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10000×0.8%=80(元),10000+80=10080(元)。
(2)存款支取规则。
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办理。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他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
(3)挂失规则。
①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②储户的存单、存折遗失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的,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目前,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
①禁止公款私存。
②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3.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①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
②强制存人原则。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
【提示】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③限制支出原则。
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④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提示】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①单位“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1万元。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人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②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③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次性结清。
(四)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013年判断题】
1.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贷款人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持有其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同时.金融机构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必须要有贷款业务范围,才能经营贷款业务。
(2)贷款人的权利。
①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②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贷款人的限制。
①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同-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应与非关系人的条件相同。此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③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2.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资格。
表4.1借款人的资格
借款人 |
应具备的条件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①借款人依法设立并按规定办理了年检; |
续表
借款人 |
应具备的条件 |
自然人 |
①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
【提示】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
(2)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不得在-个贷款人同-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
③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3.贷款发放程序
(1)贷款发放。
①支付方式。
表4.2贷款发放的支付方式
项目 |
支付方式 |
贷款人受托支付 |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
借款人自主支付 |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
【提示】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③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贷款归还。
①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②贷款人对逾期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对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罚息,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提示】“不良贷款市场化”的主要方式有:拍卖抵押品、部分减免贷款、贷款延期、债权转股权、贷款出售、证券化、以物抵贷、债务重组等。
4.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贷款展期。
①贷款展期的决定权在贷款人。
②贷款展期应当取得有关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如担保贷款需要展期的,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③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5.贷款利率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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