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四、简答题
(一)1.税务机关的行为正确。
(1)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2)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参见教材P416。
2.对甲公司的处罚正确。甲公司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关于严禁出借、买卖税务登记证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此行为,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甲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错误。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参见教材P285)
4.应当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元月1日~12月31日,在1个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5.(1)甲公司发票存根联的保管不符合规定,应至少保存5年。
(2)对甲公司采取的是税收保全措施,但程序不正确。首先,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责令其提前交纳税款。其次,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财产等迹象的,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第三,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方可采取保全措施,且冻结的存款只能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
6.董事长的行为属于抗税。理由参见教材P438。
7.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参见教材P441
(二)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1)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2) 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外方认缴出资额只占注册资本的15%( );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 出资时间的规定错误,各方合营者应同期、同步、按比例交付出资。第一期的出资时间和比例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外方最后一期出资的时间不正确,法律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1000万美元,在分期出资情况下,各方投资者的最后一期出资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2.对争议的解决,应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处理。
(1) 外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出资错误。法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 外方关于合营企业不设总会计师的观点错误,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3) 此次董事会无效。因为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方能召开临时董事会;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合营企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以上方面,此次会议均未达到法定的比例标准要求。
另外,董事会会议的签字手续错误。公司法规定,应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存档,监事会主席无须签字。
3.外方的要求中,以下方面错误
(1)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表明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只能用企业利润先行收回投资,而不能计入成本。
(2)合作期满,固定资产归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处理方式错误。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三)1.税务部门的处罚及处理方法正确。税法规定,公司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申报的,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可以直接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该企业以制造业为主,预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甲公司出租税务登记证,应承担违反税收管理的责任,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甲公司拒绝扣缴营业税,属于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的行为,对工程转包的,总承包人甲公司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因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未扣缴的税款,并可以处以未扣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甲公司年终必须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1个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申报纳税。
5.投资总额为3400万美元,则设立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200万美元,中方出资总额为24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不少于36万美元,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
(四)1.法院公告的程序正确。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法院通知债务人和发布公告的时间符合这一规定。
法院应采取的破产保全措施有:立即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通知债务人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向破产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
2.(1)对甲公司与破产企业之间的诉讼案应该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由债务人(甲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统一按破产程序公平受偿。
(2)所欠丙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禁止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非常清偿行为,丙公司只能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该企业对B公司仍然承担保证责任,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而免除,B公司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作破产债权受偿。
4.丁公司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日期间对原来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无效。丁公司只能作破产债权申报,用于抵押的房屋作破产财产。
5.欠上级的管理费不予认可,欠科技部门的款项作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