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计算题
(一)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下列支出不得从收入中扣除
(1)回扣支出=60万元
(2)在建工程支出=950万元
(3)工程借款利息支出=1100×10%=110万元
(4)职工住房折旧及担保损失=100+130=230万元
(5)税收罚款及上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25+500+520=1045万元
(6)直接对山区小学的捐赠25万元
3.下列费用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1)招待费超标准支出=73-[1500×5‰+(9300+700-1500)×3‰]=40万元
(2)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准
=593.5-500×0.84×(1+14%+2%+1.5%)=100万元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考虑公益性捐赠)
【提示】上年发生的亏损从本年税前利润中弥补。
=(9300+700+60+90)-(240-60)-(593.5-100)-6140-(330-110)-(73-40)―10―480―190―(300―100)-(260+20+80)-113.5-260×(1+50%)
=1340万元
允许扣除公益性捐赠=1340×3%=40.2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340-40.2=1299.8万元
4.全年应交所得税=1299.8×33%=428.934万元
年终应补交企业所得税=428.934-330=98.934万元
(二)1.专用发票使用有以下不当之处:
(1)销售折扣不应单独开红字专用发票冲销,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否则应按折扣前的金额计算交纳增值税。
(2)在建工程领用自制产品开出专用发票错误,因为在建工程属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出专用发票。
2.本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A材料进项税额510-100×17%=493万元
(2)免税农产品及运费=500×13%+30×7%=67.1万元
(3)乙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68-68×[700÷(700+300)]=20.4万元
(4)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20×7%=35.4万元
合计:615.9万元
3.当期销项税额
(1)B产品=5850÷(1+17%)×17%=850万元
(2)在建工程领用D产品=500×17%=85万元
(3)E产品=300×17%=51万元
合计:986万元
本期应交增值税=986-615.9=370.1万元
4.本期应交消费税=500×20%+300×25%=175万元
(三)1.以下项目计算错误,应予调整
(1)专利技术购价金额扣除错误
本年允许扣除的折旧额=240÷(10×12)×10=2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40-20=220万元
(2)职工工资及提取的三项费用扣除错误
本年允许扣除数=480×(1+17.5%)=564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564=36万元
(3)国债利息收入计算交纳所得税错误,应予免税,扣减应纳税所得额460万元
(4)固定资产少提折旧=102÷5÷12×2=8.5万元
(5)招待费扣除错误。
超标准招待费=111.5-[1500×5‰+(9000-1500)×3‰]=81.5
(3)公益性捐赠扣除错误
允许扣除数=(1050+220+36+110-8.5+81.5-4.6)×3‰=43.29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43.29=66.7万元
2.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050+220+36-8.5+81.5-46+66.71=1399.71万元
全年应交所得税=1399.71×33%=461.9万元
年终应补交所得税=416.9-240=22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