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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级会计实务郭建华讲义第20章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月10日

第三节 收入和支出
  一、收入
  (一)行政单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行政单位的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其中,拨入经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
  行政单位的收入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即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1.拨入经费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拨入经费”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经费领报关系,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预算经费。
  收到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
  缴回拨款时:
  借:拨入经费
    贷:银行存款
  年终结账时,将“拨入经费”科目贷方余额(不含收到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预拨下年度的经费)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2.预算外资金收入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核算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情况。
  收到从财政专户核拨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主管部门收到财政专户核拨的属于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时,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实行按确定的比例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行政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预算外资金收入
  比如:收到100万元,60%上缴财政,40%留给本单位,那么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60
      预算外资金收入              40
  实行结余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收到预算外资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定期结算应缴预算外资金结余时:
  借:预算外资金收入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年终结账时,将“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3.其他收入
  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的情况。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冲销转出时,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年终结账时,“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二)事业单位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事业单位的收入通常应当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即在实际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入,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即在提供劳务或者发出商品,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事业单位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当根据年度完成进度予以合理确认。事业单位取得收入为实物时,应当根据有关凭据确认其价值;没有凭据可供确认的参照其市场价格确定。
  1.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
  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结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2.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年度终了,将“上级补助收入”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3.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事业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及结转情况。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事业收入”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和“事业收入”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事业收入”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除,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两种做法:
  ①借:银行存款            1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60
       事业收入            40
  ②借:银行存款            100
     贷:事业收入            100
  借:事业收入             6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60
  会计期末,将“事业收入”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经营收入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经营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经营收入”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事业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
  会计期末,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经营结余”科目。
  5.附属单位缴款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附属单位缴款”科目;发生缴款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年度终了,将“附属单位缴款”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附属单位缴款”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6.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其他收入”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其他收入以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年度终了,将“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二、支出
  行政单位的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行政单位的支出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专项支出是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事业单位的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其中,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行政单位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数额记账。
  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支出数或实际发生数记账。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归集经营支出和事业支出;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合理的分摊。
  (一)经费支出
  行政单位为核算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设置“经费支出”科目。
  发生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收回本年度已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冲减当年的经费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收回以前年度已经列为经费支出的款项,增加上年结余,不得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年度终了,将“经费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二)事业支出
  事业单位为核算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设置“事业支出”科目。
  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应计入劳务或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先通过“成本费用”科目归集;完成劳务或产品完工时,从“成本费用”科目转入“产成品”科目;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年度终了,将“事业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科目。
  (三)经营支出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租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经营支出”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已销产品的实际成本。
  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应计入劳务或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先通过“成本费用”科目归集;完成劳务或产品完工时,从“成本费用”科目转入“产成品”科目;结转已销经营性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年度终了,将“经营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科目。
  (四)销售税金
  事业单位应当设置“销售税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月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交纳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度终了,将“销售税金”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开展经营活动应负担的销售税金)或“事业结余”科目(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贷记“销售税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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