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企业将一项应收丙公司的应收账款1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90万元。若到期丙公司无力偿还,则乙公司将向甲公司追偿,则属于附有追偿权的转让;若到期丙公司无力偿还,乙公司不能向甲公司追偿,则属于不附追偿权的转让。站在甲公司的角度,应分别作以下处理:
①不附追偿权时:
借:银行存款 90
营业外支出等 10
贷:应收账款 100
②附追偿权时:
借:银行存款 90
财务费用 10
贷:短期借款 100
(2)应收票据的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属于不附追偿权的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属于附有追偿权的票据贴现。处理思路同应收账款的转让。
①不附追偿权时: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收票据
②附追偿权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
3.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
【例题6-5】甲企业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 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相关销售商品收入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2)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企业收回款项234 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票据 234 000
(3)如果甲企业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则甲企业应按票据面值确认短期借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与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财务费用”。假定甲公司贴现获得现金净额231 660元,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1 660
财务费用 2 340
贷:短期借款 234 000
【例6-6】20×4年3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20×4年1O月31日付款。20×4年6月4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63 25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金额为23 4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元,成本为13 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4年8月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商品,价款为23 4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甲公司与应收债权出售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4年6月4日出售应收债权
借:银行存款 263 250
营业外支出 64 350
其他应收款 23 400
贷:应收账款 351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