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原则
(二)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
【例9-5】甲公司20×9年1月份销售A商品给乙企业,货已发出,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销项锐额为17000元。当日收到乙企业签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的期限为3个月。A商品销售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
甲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A商品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票据——乙企业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甲公司收回款项117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票据——乙企业 117000
(3)如果甲公司在该票据到期前向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则甲公司应按票据面值确认短期借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与票据面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财务费用。假定甲公司该票据贴现获得现金净额115830元,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5830
财务费用——票据贴现 1170
贷:短期借款——××银行 117000
假定:银行没有追索权
借:银行存款 115830
财务费用——票据贴现 1170
贷:应收票据——乙企业 1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