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考试金融管制是指政府对金融业的利率、汇率、市场准人、经营范围和资本流动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的行为。当金融管制政策的目标与市场激励机制相容的时候,金融管制政策不仅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还能够有效地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但与市场激励机制相悖的时候,它不仅达不到政策设计的初衷,而且会带来种种副作用。
利率管制政策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减低资金成本,以期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二是限制银行间存贷款利率的竞争,以保护银行的利润,维护金融稳定。实践中,除了前面介绍的副作用外,这两个目的都难以实现。低利率导致过少的储蓄与过多的贷款需求之间的矛盾,会使银行或其信贷人员以非市场的方式间接提高贷款的价格,如要求借款人保持高额的低利率存款,甚至个人受贿,从而使企业实际承担的利率并不低。或者由此在银行体系之外产生大量的非正式金融机构,相反会以更高的利率来代替正规银行的作用,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如泰国、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出现的储蓄社、合作基金会、融资公司等,不用存款的方式筹措资金,因而不受利率管制的约束。中国台湾及韩国则形成了庞大的地下资金市场。以非正规的手段吸收资金。另外,银行之间的存款竞争也没有削减,利率之外的非价格竞争方式,如馈赠礼品、给予回扣以及资金控制人的寻租行为等,都加大了银行的资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