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约束是指通过选择一组金融政策,如对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加以控制,对市场准人加以限制和对来自资本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等,为金融部门和生产部门制造租金机会,从而为这些部门提供必要的激励,促进它们在追逐租金机会的过程中把私人信息并人到配置决策中。
金融约束论者以金融市场更容易失败为由批评金融自由化。他们指出,金融市场与其他市场差别巨大,金融市场不完全信息普遍存在。关于有效竞争市场的正统理论是以完全信息为前提的,这样,关于每个竞争性均衡都是帕累托最优的福利经济学定理,对衡量金融市场是否具有效率就没有指导意义。因为具有不完全信息或不完全市场的经济,一般来说,就不具有帕累托最优效率。-所以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干预就能大大提高单个经济体的效率,政府干预不仅会使金融市场运行得更好,还会改善经济的绩效;主张通过政府干预使利率低于均衡利率水平,金融约束能够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同利率限制+样,政府也可以采取市场准人限制、限制银行业的竞争、抑制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定向信贷配给等措施来创造租金。只要政府使银行获得了超过竞争性市场所能得到的收益,且政府并不参与收益的分配,就可以为它们创造租金。租金创造的直接目的是为竞争者提供适当的激励。诱发出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活动。这是"金融约束"论与"金融抑制"论的根本区别。
平均租金为银行创造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特许权价值能给银行创造一个续、稳定的利润流或“长期股本”。使银行有动力成为一个长期经营者,从而减少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害行为。
总之,金融约束论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政府干预金融的作用,认为“温和的金融压制”是必要的。通过温和的压制。提高银行的特许权价值,为银行部门创造租金。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自由化并不一定是实现金融深化的最优政策选择。而且至少在短期内,金融约束的经济效果要优于金融自由化。因此,发展中国家不要急于盲目推进金融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