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学家对金融创新现象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不少理论和观点,主要内容集中在对金融创新产生的动因上。从金融创新形成的原因上分析,金融创新大多是源于政府严格管制的逆反效应、高通胀压力以及高科技提供的技术条件等。下面就从繁多的金融创新理论中择其要者予以介绍。
1.西尔伯的约束诱致假说
该假说由美国的经济学家W.西尔伯于1983年提出。西尔伯认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减轻外部对其造成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是在努力消除和减轻施加给微观金融企业的经营约束中,实现金融工具和金融交易的创新的。对于金融机构的金融压制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政府的金融管制和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这种因外部条件变化而导致的金融创新要付出很大的代价;二是来自金融机构内部的压制,为了保障金融资产具有流动性的同时,还有一定的收益率,以避免经营风险,金融机构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章管理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一方面保障了金融机构运营的稳定,但同时也形成了内部的金融压制。当上述因素制约金融机构获取利润的最大化时,金融机构就会创新、发明新的金融工具,增加新的服务品种、完善管理办法,以增强其竞争力和获利能力。
2.凯恩的“自由——管制”的博弈理论
美国的经济学家E.凯恩把市场创新和制度创新看做是相互独立的经济力量与政治力量不断斗争的过程和结果。他认为,金融机构对政府管制所造成的利润下降和经营不利等局面做出的反应就是不断创新,以此来规避管制,从而把约束以及由此造成的潜在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然而,当微观金融机构的创新可能又危及宏观的金融、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时,金融监管当局对市场创新的反应就是再次修改管制的手段和规则,又会加强监管,以便重新在宏观上取得对金融活动的控制权。但是,这又会使金融创新朝着逃避管制的方向运行,从而使新的管制诱发新的创新,即是说,金融的管制和因此而产生的规避行为,是以“创新—管制—再创新—再管制”的方式,不断交替、循环、上升、发展的。所以凯恩认为,对金融的控制和因此而产生的规避行为,是以政府和微观金融主体之间的博弈方式来进行的。
3.制度学派的金融创新理论
该理论学派的主要学者有D.诺斯、L.E.戴维斯以及R.塞拉等。他们主张从经济发展史的角度来研究金融创新,认为金融创新并非20世纪电子时代的产物,而是与社会制度密切相关的。金融创新是一种与经济制度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制度变革。例如,1933年美国政府为了稳定金融体系而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该理论认为:在两种极端的经济体制下很难存在金融创新的空间。一种是管制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会极大地压制金融创新;另一种是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必要不断进行创新。金融创新只能在受管制的市场经济中存在和发展,因为政府的管制和干预行为本身就暗含着金融制度领域的创新。所以,当政府为了金融稳定和防止收人分配不均而采取金融变革、并为此建立一些新的规章制度时,从制度学派的观点看,它已经不是以往的金融压制的概念,而是一种金融创新行为了。
4.金融创新的交易成本理论
J.R.希克斯和J.尼汉斯于1976年提出了金融创新的交易成本理论。它的基本命题是: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该命题包含两层含义:一是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交易成本决定了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存在的实际价值;二是金融创新实际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下降的直接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