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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第四节 代办股份转让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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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当报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具体条件如下:
(1)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这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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