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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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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其管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前述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中国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中国证监会的职责和权限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2)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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