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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三、对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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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监管
  1.证券发行核准制
  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核心是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我国目前对证券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推行核准制的重要基础是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发行监管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中心,完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监管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大对证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
  (1)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
  (2)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
  (3)持续信息公开制度。
  (4)承担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监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都需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两个阶段,各个阶段都有明确的保荐期限。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监管部门推荐企业上市前,要对企业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对其采取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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