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其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涉及证券交易的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
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包括: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包括事前监管与事后处理。事前监管是指在发生操纵行为前,证券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手段以防止损害发生。事后处理是指证券管理机构对市场操纵行为者的处理及操纵者对受损当事人的损害赔偿。
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
4.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