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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二节 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 八、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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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
  1.设立的意义
  (1)可以在证券公司出现关闭、破产等重大风险时依据国家政策规范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
  (2)有助于稳定和增强投资者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有助于防止证券公司个案风险的传递和扩散。
  (3)对现有的国家行政监管部门、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市场中介机构等组成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将在监测证券公司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有助于我国建立国际成熟市场通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对证券投资者进行保护的终措施之一。
  2.职责
  (1)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2)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3)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4)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5)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6)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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