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须具备5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经历,且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
132、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必须设立不同的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
133、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的,设申购上限,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 )
134、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会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交易活动应当通过自有专用交易单元进行,1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使用1个专用交易单元。( )
135、
证券公司应当就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证券公司应当按月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36、
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房产、证券投资基金等资产。( )
137、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 )
138、
客户定向资产的托管机构应当是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
139、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第三方存管机构破产或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
140、
证券公司受理向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