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可固定不变,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为固定授信方式。( )
142、
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 )
143、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交易提前了结。( )
144、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 )
145、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全体客户和前5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
146、
当融资买人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50%计算。( )
147、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数量变动的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
148、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次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
149、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买断式回购双方的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的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 )
150、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买断式回购挂牌品种只在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