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证券公司债券只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 )
132、
招股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
133、
合格投资者只能使用在登记结算公司注册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公司债券的申购、受让等投资活动。( )
134、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
135、
提交发行新股申请文件并经受理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进入核准阶段,此时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责任终止。( )
136、
参加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的,有关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暂停或取消其网上配售对象资格。( )
137、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出台后,提出要打破行政推荐家数的办法,以后由国家确定发行额度,发行申请人需要由主承销商推荐,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 )
138、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
139、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但是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
140、
发行H股,若发行人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