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值可以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 )
11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 )
117、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
118、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3年内缴足。 ( )
119、上市辅导有效期为二年,即本次辅导期满后二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由主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 ( )
12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
121、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核对表中,主承销商应该填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 )
122、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123、对所披露的风险必须做定量分析。 ( )
124、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公司资产负债不得高于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