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与发行公司有股权关系或为同一集团的法人不得参加配售。 ( )
172、辅导机构应当针对每一个辅导对象组成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辅导工作小组应明确固定的组长。( )
173、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要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 )
174、招殷说明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
175、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当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 ( )
176、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l2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
177、我国公募发行股票采用的是预缴款方式。 ( )
178、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179、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的来源和方式,说明是否拥有核心技术的所有权,但无需说明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在国际竞争情况。 ( )
180、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9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