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发行人申请首次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最近两年经利润累计应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
142、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 )
143、
上市公司采取在询价区间内网上申购与网下申购相结合的累计投标询价且原始社会公众股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的方式增发股票时,需要在T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
144、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 )
145、
财务顾问应当在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 )
146、
审计意见段应说明,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
147、
发行人应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 )
148、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1次。 ( )
149、
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新申请人预期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1亿港元。 ( )
150、
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时,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