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采用公开方式发行外资股,发行人需要根据外资股上市地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准备招股章程,并应于正式披露前履行招股章程的注册手续。
112、发行人如果向单个供应商的采购比例或对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40%,则应披露其名称及采购或销售的比例。( )
113、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114、上市的证券公司债券到期前1个月终止上市交易,由发行人办理兑付事宜。( )
115、上市文件必须披露发行人拟分配证券的基准的详情,包括公众人士及配售部分(如有)各自持有证券的详情。
116、
发行人若在中国境外进行经营,应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地域性分析。( )
117、在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一般情况下新申请人不得在任何盈利预测期间或在现有财政年度(以较长期间为准)更改其财政年度。
118、公司应当指定除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另2名授权代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119、
如果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境外上市,其公司最近3年要连续盈利。( )
120、发行人取得核准批文后因发生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而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督促发行人主动交回已取得的核准批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