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发行人应主要依据最近1年及1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披露发行人财务状况、赢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报告期内情况及未来趋势。( )
132、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中9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
133、担保采用保证方式的,发行人应披露担保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相关情况。( )
134、
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
135、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 )
136、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3家。 ( )
137、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过去三年连续盈利,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 )
138、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无权自主选择主承销商,应当有证监会指定。 ( )
139、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所披露的风险必须做定量分析。( )
140、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应当不超过本次包销数额的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