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狭义的兼并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的经济行为。
14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36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143、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所持有、控制被收购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不应包括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数量。
144、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第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第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
145、投资者因法院裁决导致持股发生变动的,自证券交易所对其股份转让申请做出确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持股变动报告书。
146、
以定向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优先选择招标承销方式。( )
147、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达到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
148、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直接宣告其破产。( )
149、
证券交易所推出大宗交易制度后,承销商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剩余证券,拥有了一个快速、大量处理剩余证券的新途径。( )
150、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