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等职务。 ( )
15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 ( )
153、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按规定披露。
154、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 )
155、
在计算相应指标时,应当以最后一次交易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期末净资产额、当期营业收入作为分母。( )
156、
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
157、
在《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第二阶段的改革措施包括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 )
158、回拨机制是指通过向一般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询价并确定价格,对一般法人投资者上网发行。
159、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核准程序包括受理文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核准发行以及复议等。( )
160、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控股股东不得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