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证券公司债券的承销可采取包销和代销方式。( )
122、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
123、
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将有关说明提交证监会,并应于提交当日立即刊登补充公告。( )
124、
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免于担保的除外。( )
125、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3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
126、
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刊登日前发生重大事项的,一律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
127、
以收益率为标的的美国式招标是指以募满发行额为止的中标商的最高收益率作为全体中标商的最终收益率,所有中标商的认购成本是相同的。( )
128、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
129、
股票发行公告是发行人对公众投资人做出的事实通知。( )
130、
股票承销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主承销商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