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申请文件,所需签名处均需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和签名章代替。( )
132、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的,财务顾问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上市总结报告书。( )
133、
国有企业改制前进行清产核资时,由国家及各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恢复。( )
134、
保荐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 )
135、
发行人向特定的投资者发售外资股股份时使用的信息备忘录在法律上视为招股章程。( )
136、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3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
137、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以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该资产折合的股份都应界定为国家股。( )
138、在新股发行巾,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向证监会报告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但不须公开披露。( )
139、
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不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140、
对于事先已确定发行条款的国债,我国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记帐式国债的发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