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证券公司债券,包括证券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
12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123、
中国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就任何拟采用的包销商(如有)在财政上是否适合于做咨询发行人保留权利,如果交易所不信任包销商有所承诺的包销能力,则可以拒绝其上市申请。( )
124、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
125、
纵向收购的目的在于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收购公司的垄断实力或形成规模效应。( )
126、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
127、
受托机构被依法取消受托机构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在新受托机构产生前,由中国银监会指定临时受托机构。( )
128、
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
129、
主承销商和全球协调人在拟定发行与上市方案时,通常应明确拟采取的发行方式、上市地的选择、国际配售与公开募股的比例、拟进行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地区、不同地区国际分销或配售的基本份额等内容。( )
130、
审计报告日期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