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中国香港创业板上市,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最少共持有新申请人已发行股本的35%。( )
132、
存在到期不能支付债务的企业集团,不具备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 )
133、
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
134、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其律师应确认对募集说明书摘要所引用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
135、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136、
我国发行企业债券始于1983年。( )
137、
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不应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
138、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低于公司总资产额。( )
139、
新股东具有与老股东相同的剩余索取权,可分享发行新股前积累的盈余,这对于老股东来说就会稀释其每股收益,并可能引发股价下跌。 ( )
140、
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低者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