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从业资格认证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职,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禁止性规定
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应取得相应资格,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
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六条 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来源:233网校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
(四)其它
第十三条 原兑换水单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