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基金代销业务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
(一)基金销售人员资格及相关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类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
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在其他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城商行、农商行、期货公司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独立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等不少于10人
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应有一名以上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
(二)基金宣传管理及相关要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包括:
公开出版资料
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
海报、户外广告
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短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下列情形: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议性文字
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
按规定或行业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引用数据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摘自基金定期报告
登载过往业绩应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对不同基金业绩比较应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清晰、准确。
2、登载基金业绩及风险提示的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提及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应符合证监会规范。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电视、电影、互联网资料至少包括5秒提示风险;电台广播以旁白形式提示风险。
3、特定基金的宣传材料
货币基金:并不等于存款存放银行,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存款存放银行,极端情况下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三)基金销售流程规范
1、基金销售流程规范
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应向投资人公开。
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
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要求进行风险识别,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应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它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应当依法为投资人保守秘密。
2、办理基金份额的时间规定
不得擅自停止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或者拒绝投资人的申购、赎回。
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3、禁止性规定
未经基金合同约定,不得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采取抽奖、回捉或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