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物权法
1、不动产登记管理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动产的交付管理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抵押
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财产。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4、质押
债权人有权质押动产优先受偿。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来源:www.233.com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其他财产权利。
5、留置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