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其中,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包括: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二) 合伙企业法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指自然组织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个以上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企业来源:www.233.com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