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矿井通风管理规范补充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节选)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
过0.5%。(教材:回风流瓦斯不超过1%,二氧化碳不超过1.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重要,补充)
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
-1 )
最 低 最 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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