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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享 《煤矿安全》第二章 通风管理补充规范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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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矿井通风管理规范补充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节选)

    第一节 通 风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

    过0.5%。(教材:回风流瓦斯不超过1%,二氧化碳不超过1.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4规定。

    表4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当符合表5要求。(重要,补充)

    表5 井巷中的允许风流速度

    井巷名称 允许风速/(m·s

    -1 )

    最 低 最 高

    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硐 15

    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风桥 10

    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井筒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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