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防治水技术
一、煤矿安全规程(2022)
第七章 防 治 水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
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
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节 地 面 防 治 水
第三节 井 下 防 治 水
第四节 井 下 排 水
第三百一十一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
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
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
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
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
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2022年案例考点)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
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
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
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
第六章 防治水技术
一、煤矿安全规程(2022)
第七章 防 治 水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
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
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节 地 面 防 治 水
第三节 井 下 防 治 水
第四节 井 下 排 水
第三百一十一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
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
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
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
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
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
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2022年案例考点)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
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排水管
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
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
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重要)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
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
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
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重要)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
监视和专人巡检。
第三百一十三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
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
1000m 3 /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 3 /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
下式计算:
V =2(Q +3000)
式中 V ———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 3 ;
Q ———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 3 。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
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
量的50%以上。
第五节 探 放 水
第三百二十一条 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
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重要)
第三百一十二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
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
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
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重要)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
监视和专人巡检。
第三百一十三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
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
1000m 3 /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 m 3 /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
下式计算:
V =2(Q +3000)
式中 V ———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 3 ;
Q ———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 3 。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
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
量的50%以上。
第五节 探 放 水
第三百二十一条 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
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
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
空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
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放水时,应当监视放水全过程,
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并进行检测验证。
钻探接近老空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
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
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
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
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
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
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
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
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
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
空间位置、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等。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
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放水时,应当监视放水全过程,
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并进行检测验证。
钻探接近老空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
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
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
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
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
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
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
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
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 (技术负
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
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
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
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
置制度等。
第十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
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
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
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
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
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 1 次。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 (技术负
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
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
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
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
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
置制度等。
第十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
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行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
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
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
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并
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 1 次。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物探成果验证台账;
(十六)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第十八条 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防治水相关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
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淹没过程检
测监控情况。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
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水
害预测预报一体化。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物探成果验证台账;
(十六)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第十八条 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防治水相关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
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淹没过程检
测监控情况。
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
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水
害预测预报一体化。
第三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章 井下探放水
第三十八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
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
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重要)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
水通道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
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
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探放水。(重要)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
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
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有条件的矿井,钻探
可采用定向钻机,开展长距离、大规模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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