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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享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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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注:主要看十五个方面。不必在意细节。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

    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

    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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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注:主要看十五个方面。不必在意细节。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

    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

    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

    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

    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

    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

    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二)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

    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

    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

    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四)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

    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

    规程》规定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

    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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