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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享 《煤矿安全》第三章 瓦斯补充规范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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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矿井瓦斯灾害治理规范补充

    一、《煤矿安全规程(2022)》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节选)

    第二节 瓦 斯 防 治

    第一百七十条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

    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

    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

    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

    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

    等参数。(重要,简答)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

    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

    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重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

    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

    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

    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

    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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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矿井瓦斯灾害治理规范补充

    一、《煤矿安全规程(2022)》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节选)

    第二节 瓦 斯 防 治

    第一百七十条 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

    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上报时应当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

    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

    鉴定工作,但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

    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设计文件中,应当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高瓦斯矿井应当测定可采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

    等参数。(重要,简答)

    第一百七十二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

    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

    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重要)

    第一百七十六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

    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

    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

    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

    通风。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超过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

    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

    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

    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

    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

    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

    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

    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重要,案例考点)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

    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

    10m 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

    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

    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

    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开采前

    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重要)

    (一)打前探钻孔或者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瓦斯

    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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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烷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

    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

    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

    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

    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

    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

    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重要,案例考点)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井筒施工以及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

    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

    10m 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

    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者接近地质破坏

    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者

    其他异常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瓦斯或者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开采前

    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重要)

    (一)打前探钻孔或者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者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者抽采瓦斯

    管路。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

    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重要)

    (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

    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

    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

    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

    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

    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

    抽采瓦斯系统:(重要,案例考点)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m 3 /min或者任一掘进工

    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 3 /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 m 3 /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 m 3 /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 3 /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 3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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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

    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重要)

    (三)采掘工作面的甲烷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

    3.突出煤层、有瓦斯喷出危险或者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

    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当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

    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者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

    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对于未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

    面,可能涌出或者积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应当每班至少

    检查1次甲烷、二氧化碳浓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

    抽采瓦斯系统:(重要,案例考点)

    (一)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m 3 /min或者任一掘进工

    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 3 /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 m 3 /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 m 3 /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 3 /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 3 /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 3 /min。

    第一百八十二条 抽采瓦斯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

    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者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 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当有1套备用,备用泵能

    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时,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临时抽采瓦斯泵站应当安设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

    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者分区

    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

    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路,

    但矿井抽采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

    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

    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重要)

    第一百八十四条 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重要)

    (一)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

    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发现有自然发

    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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