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顶板灾害防治技术
一、煤矿安全规程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
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 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m 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 范围内存在单层厚
度超过10m 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重要、案例考点)
第二百二十七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
险性评价。
第二百二十八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重要)
(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防
冲原则。
(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
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
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六章 顶板灾害防治技术
一、煤矿安全规程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
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 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m 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 范围内存在单层厚
度超过10m 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重要、案例考点)
第二百二十七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
险性评价。
第二百二十八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重要)
(一)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二)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防
冲原则。
(三)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
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四)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
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五)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六)必须建立冲击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实行限员管理。
(七)必须建立生产矿长(总工程师)日分析制度和日生产进度
通知单制度。
(八)必须建立防冲工程措施实施与验收记录台账,保证防冲过
程可追溯。
第二百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重要)
(一)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
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采煤
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
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
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二)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
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
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
(三)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
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四)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在
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必须在采空区内留煤柱时,应当进行论
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开采孤岛煤柱的,应当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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