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 AQ1020-2006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体要求
4 粉尘治理
4.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符合以下要求的防尘供水系统
水池。
4.1.1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 200m3,且储水量不
得小于井下连续 2h 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容量不
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的一半。 (重要)
4.1.2 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
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 100m
或 50m 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重要)。
4.3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4.3.1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
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
合防尘措施。
4.3.2 采煤工作面应有由国家认定的机构提供的煤层
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应对可注水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
4.3.3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
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4.3.4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
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
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4.3.5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两通风流净化水幕,
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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