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金融衍生品
2.5.1 基础金融衍生品
1.概念
金融衍生品——价值依赖于基本标的资产价格的金融工具,又称衍生证券、衍生工具
(1)基础金融衍生品
远期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按事先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金融资产的合约
金融期货——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金融产品的标准化合约
期 权——赋予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事先交易双方 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
互 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一系列支付款项的金融合约
2.金融衍生品的特点
(1)财务杠杆作用显著,同时降低交易成本
保证金交易时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杠杆效应
投资者无须动用巨额的资金
(2)工具特性复杂,功能更加明显
是对金融资产的一重或多重的虚拟,甚至是基本金融衍生工具的组合
(3)工具设计灵活,可满足不同客户的理财需要
柜台交易的结构性工具完全根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时间、期限、金额、杠杆比例、风险等级等参数,组合不同的基础金融衍生工具
2.5.2 结构性金融衍生品
1.概念
针对不同的发行人与投资者的需求,将衍生工具与传统证券相结合设计出的一种有组织的证券
(1)利率挂钩结构性产品
与利率正向挂钩的产品
与利率反向挂钩的产品
区间累积产品
达标赎回型产品
(2)汇率挂钩结构性产品——包括外汇期权挂钩的结构性产品等
2.6 保险产品
2.6.1 保险产品的概念及特点
1.概念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定义中所规定的赔偿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给付不按市场价格原则,而是按合同约定
2.特点
具有其他投资理财工具不可替代的保障功能
可以合理避税
2.6.2 普通保障型保险产品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
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
保险标的及相关利益必须可用货币衡量,保险标的必须是有形财产、相关经济利益。
2.6.3 投资型保险产品
投资型保险产品同时具有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
保险金由两部分组成:
风险保障金,当合同规定的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即按照事先约定标准给付保险金
投资收益,收益水平取决于投资帐户中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的高低,这部分的保障水平通常无法事先确定,具有不确定性
产品主要包括:寿险类投资型保险产品、投资连接保险、非寿险类投资型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