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的形式和分类(2012、2011、2010考)
(一)法的形式
形式 |
制定机关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省级、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自治法规 |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 |
特别行政区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和较大市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
(二)法的分类(2011、2008考)
划分标准 |
法的分类 |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以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以法的内容划分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以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 |
公法和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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