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辅导

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前串讲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9月18日
导读: 233网校编辑提醒: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笔试考试将于10月26日开考。233网校编辑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前串讲知识帮助考生查缺补漏、巩固重点。【点击收藏此站】

  八、民事诉讼范围与管辖(2011、2010、2009考)
  (一)范围:5项
  (二)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9项

诉讼原因

管辖的法院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票据支付地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推荐: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冲刺小专题

  考前攻略: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专题  初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汇总

  ◇ 温馨提示:233网校针对学员开设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模考押题班】【机考押题班】,紧扣大纲,重点提升!点击体验>>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