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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前串讲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3年9月18日
导读: 233网校编辑提醒: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笔试考试将于10月26日开考。233网校编辑整理《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考前串讲知识帮助考生查缺补漏、巩固重点。【点击收藏此站】

  九、诉讼时效与执行
  (一)诉讼时效期间(2012考)
  手写图示:
  
  1.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2011考)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2010考)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三)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不同的法律文书

执行的管辖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②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执行措施(9项):(2008年考题)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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