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项目 |
解析 |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解释:(1)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解释:以前的非正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的损失、人为管理不善的损失和其它损失。新规定缩小了“非正常损失”的口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解释: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⑤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
解释:运费严格遵循从属性原则(性质、时间、数量上的从属):(1)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则其运费也不能抵扣(一般情况下);(2)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当期不能抵扣,则其运费在当期也不能抵扣;(3)货物的进项税额当期只能抵扣80%,则其运费当期也只能抵扣80%;(4)货物作进项税额转出,则其运费的进项税也要转出。 |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
进口货物 |
不得抵扣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各种税金(包括销项税额) |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 |
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提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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