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提示1】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销售额×17%
【提示2】对外购货物的区别对待:如果是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要计算销项税。如果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这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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