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用专门一节作了特殊规定,以加强对其的监管。特殊规定以外的问题,则适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以下仅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之处作一说明。
(一)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二)股东的特别规定
1.《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三)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四)审计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是为了防止股东既是出资人,又是经营管理者,缺乏监督而导致的财务会计资料不实的情况发生。
(五)有限责任的特别规定
为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与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财产混同于个人财产,抽逃资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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