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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五章知识点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月4日

  知识点:公司清算

(一)公司清算的概述

  1.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关于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详见本书有关章节。

  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除外),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公司不自行清算,则债权人和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在上述第2中情况下,即公司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如果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二)清算义务人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及时清算的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他们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上述清算义务并不因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从未参与公司经营而有所减弱。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原告存亮公司与债务人拓恒公司之间有钢材买卖合同关系。拓恒公司尚欠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房某、蒋某和王某三人为拓恒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拓恒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拓恒公司无办公经营地,账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原告因此对三名股东提起诉讼,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存亮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为由,要求三名股东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蒋某和王某辩称:(1)两人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的经营管理;(2)拓恒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某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3)拓恒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某、王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拓恒公司财产灭失;(4)蒋某、王某也曾委托律师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恒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某、王某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

  被告房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均判决:三名股东应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三名股东作为拓恒公司的股东,应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因此,其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拓恒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某、王某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某、王某在拓恒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关于蒋某、王某辩称拓恒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拓恒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拓恒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拓恒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拓恒公司的财产、账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某和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蒋某和王某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某、王某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蒋某、王某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故蒋某、王某的该项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

  (三)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

  1.清算期间,公司不再从事新的经营活动,仅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包括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以及处理公司内部事务等

  2.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清算组负责处理未了事务,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诉讼。

  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四)清算组及其组成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2.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3.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1)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2)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五)清算组的职权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六)清算程序

  1.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60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债权申报和登记。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核定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理公司财产,制订清算方案。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4)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6)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4.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相关考点】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等;(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5.公告公司终止。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七)清算组的责任

  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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